近日,為貫徹落實《濰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實施方案的通知》,濰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濰坊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聯合印發了《關于加快推進裝配式建筑發展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在裝配式建筑概念及評價標準、應用范圍和應用面積比例、建立健全裝配式建筑監管機制及參建主體責任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
《意見》提出,以下新建項目全面采用裝配式建造方式進行規劃、設計、建設,優先應用預制樓梯、預制內外墻板、預制樓板(含預制疊合樓板)等成熟技術:政府投資或政府投資為主的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項目;規劃地上總建筑面積大于5000平方米的學校、幼兒園、醫院等教育醫療設施項目;規劃地上總建筑面積大于1萬平方米的商業、辦公等公共建筑項目;規劃地上總建筑面積大于5萬平方米房地產開發項目的一定比例(2020年各區、市屬各開發區25%,縣市15%,以后每年原則上按不低于2%比例遞增,具體由各縣市區、市屬各開發區確定)。
意見》還指出,在土地招拍掛出讓或劃撥時,將裝配式建筑比例及裝配率列入規劃設計條件,納入供地方案,并在土地招拍掛出讓或劃撥公告中予以明確。土地使用權取得人在編制規劃設計、單體建筑方案及建筑施工圖紙時,應嚴格落實規劃設計條件中裝配式建筑技術要求。施工圖審查機構對未經審查或經審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具審查合格書,并對圖審情況分期分批報市住建部門備案。在項目竣工驗收和竣工綜合驗收備案時,對應建未建或未按規定落實裝配式建筑技術要求的建設項目,不予通過竣工驗收,不予備案,建設單位列為失信企業。
意見》的出臺,對全面建立和完善裝配式建筑全過程推進監管機制,切實提高裝配式建筑應用比例,加快推進濰坊市裝配式建筑健康穩定發展,促進住宅建設向高質量、高品質轉變等將發揮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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